崔清寒律师,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登记是每个公民在结婚的时候应该办理的事项,婚姻登记一般可以在各地方民政局进行。为了保证我们婚姻的合法性,我们应当是名师的登记,并且颁发结婚证。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是不是应该有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一规定说明:
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006年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林苑村远远过来一支娶亲车队。车队刚走到村十字路口,突然“冒出”几辆奥拓车把彩车团团围住,十几个年轻人手持大刀,砸烂车玻璃,打伤迎亲人员,抢走了新娘马某。
警方随后介入展开调查,通过取证显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与新娘马某早于半年多前就已相识,并在交往中产生感情。事件的受害方新郎郑某与新娘马某于3年前就已订婚,马某在上学期间曾得到郑家不少资助。二人结婚前,马某表示了对这桩婚姻的反对,但迫于父母的压力及诸多因素的干扰,马某还是与郑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家里也定于12月17日为二人举办婚礼。但在成婚前一天晚上,马某用手机与崔某联系,让他在次日郑某迎亲时将自己抢走,并告诉崔某结婚车队行走的时间、路线等。到了次日,在郑某迎娶马某时,就发生了刚才文中叙述的一幕。
《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认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此罪实行的行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作为结婚当事方马某和郑某之外的第三人,采取暴力行为,干涉他人正常的结婚自由,理应构成该罪,而马某作为本案中结婚当事方,其相关行为只是阻止或破坏了自己要进行的完婚行为,并没有干涉“他人”的婚姻,所以,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首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此案中,马某和郑某的结婚行为中,既有马某的结婚自由,也有郑某的结婚自由。郑某相对于马某来说也应视为“他人”,马某与崔某合谋实施的抢亲行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干涉了郑某的婚姻自由,所以马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客体要求。
其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具备完全刑事的人都可构成此罪,新娘马某的主体身份应符合此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结婚或离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此案中,马某事发前晚与崔某合谋抢自己的行为,即是希望以抢亲的手段造成郑某不能与自己结婚的结果。其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最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虽然在整个抢亲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作为此次抢亲事件的指使者和策划者,其与崔某一手导演和组织了这起暴力抢亲事件,致使迎亲车辆被砸、迎亲人员被打伤、结婚仪式无法继续进行,这些暴力行为的实施和进行与马崔二人事前的商议预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抢亲事件中的暴力行为是在马崔二人的直接授意和组织下发生的,所以,我们认为,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